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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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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荆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 参保职工因病情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就近在公办医疗机构临时急诊,凭急诊证明、病历、处方复印件和有效票据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章住 院

  第八条 参保职工患有《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凭“三证”、单位证明到本人所属的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第九条 病人入院后.病区护理部应首先检查就医职工保险证;人证一致的将保险证放病区护理部保管,人证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本院医保科.由医保科通知医保机构处理.

  第十条 职工思有需到专科医院或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疾病,凭“三证”和单位证明直接到专科或中医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患有《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未列人的疾病,因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医保机构同意后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并使用医保卡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侵性病不超过15天,如因病情需要增加出院带药量的,需报医保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急诊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在就近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于次日报告医保机构。原则上入院后三日内转院到定点医疗机构.三日内因病情不能转院的.应到医保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须执行住院病人付费登记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在收费处醒目位置。

  第三章在外就医

  第十五条 在外就医包括:因公出差、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法定假期在外、探亲、转诊转院等。其中因公出差、异地工作在外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市内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其他情况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再按市内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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