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
第二十七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把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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