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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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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荆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一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三证”遗失后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

  第二十七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把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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