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法定假期和探亲期间在外,因病情急诊治疗的,应到附近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慢性病择期在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上述费用应在回单位后凭单位证明10日内到医保机构报销。
第十七条 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在住地就近选择1-2家公办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保机构批准。参保职工就诊仅限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急诊外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所发生的费用定期由参保单位与医保机构结算,并按参保单位实行单独管理。如当年这部分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其应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倍以上,则超出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一半。补充医疗保险对象其超出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 转诊、转院:因本市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市外的,应先由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经医院医务科和医保科审核,医保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转外地诊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市外转诊不能转往中外合资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社会办的各类专家门诊和诊所。
第十九条 在外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在审核报销时需具有“三证”、门诊病历(含检查单、处方)或出院小结、有效京据等。
第二十条 在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审核报销时必须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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