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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月起实现“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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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5月起,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开始实施,职工医保政策将实现“同城同待遇”,包括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 就医管理办法统一。此外,市区的职工医保就医管理方面政策也将作部分调整。

  “同城同待遇”具体怎么体现?政策又有哪些变更?记者为此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是职工医保制度的应参保对象,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后,自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即待遇享受等待期)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待遇统一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

  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个人自负段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详见表1)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详见表2)

  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单独计算,不分门诊或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均为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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