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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月起实现“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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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5月起,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开始实施,职工医保政策将实现“同城同待遇”,包括享受医保待遇时间统一、 就医管理办法统一。此外,市区的职工医保就医管理方面政策也将作部分调整。

  人员分类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账户段 自负段 共负段

  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 当年账户支付 900元,由个人自负 社区医院: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

  三级医院:个人承担25%;

  其他医院:个人承担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5周岁(含)以上在职职工 600元,由个人自负300元,由个人自负

  退休人员

  人员分类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在职职工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 三级及其他医院: 三级及其他医院: 个人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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