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参保单位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退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八条[骗保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九条[妨碍检查的法律责任]
妨碍、阻挠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社保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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