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参保人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配套管理办法授权]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在岗职工工资确定]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医保年度]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一十条[本数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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