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按时交纳医疗保险费用,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其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一百零六条[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参保人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配套管理办法授权]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在岗职工工资确定]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医保年度]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一十条[本数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