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在校大学生参保]
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在深大专院校,其在册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补充医疗制度原则]
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特殊人员医疗保障]
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原农村城市化人员]
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缴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