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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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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惠州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应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按不同的标准支付。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机构执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考评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定点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金中按5%的比例暂扣服务质量考评金。服务质量考评金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返还或扣减,扣减的服务质量考评金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的服务质量考评金可用于对定点机构检查、考评的工作经费等。

  定点机构应实行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并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网。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由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通报、降低信用等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与参保人串通,冒名就医、配药或者挂名住院的;

  (二)将应当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三)将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药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

  (五)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的;

  (八)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利益、增加医保基金支出的;

  (九)使用社保卡配售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保基金的;

  (十)进销和存账、存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等,套取医保基金的;

  (十一)转借医疗保险服务终端机(POS机)给非定点机构使用或者代非定点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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