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分别确定,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6万元、B档的7万元、C档的8万元;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参加居民医保的,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当年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医保的,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保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含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费用),按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
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其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0%。
(二)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三)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
1. 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40%。
2. 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
3. 参加居民医保C档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4. 办理转院手续(含急诊)的参保居民,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标准执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5个百分点(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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