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门诊医疗费报销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a、使用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并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特定门诊一般不超过1月量,其中静脉用药不超过一日量;
b、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费用120元以内(含120元,下同)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c、使用中草药方剂的,每剂费用10元以内切每次处方3剂以内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d、超出上述规定部分或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三、转诊、门诊抢救及急诊到指定门诊就医点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规定
1、转诊业务流程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诊医生根据参保人病情提出转诊并填写“转诊单”,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参保人持“转诊单”转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本部门诊就医,并在该定点医疗机构本部门诊收费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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