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的实质到底是行政属性还是民事属性,意味着医院与医保机构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对等关系。而双方权责和地位的模糊,正是医院产生抱怨的根源。
如果医保协议是行政合同,对于行政强制处罚不服,医院就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还不服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合同,医院认为10%的预留金不合理、或是协议的定额过低等问题,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目前“医保协议”的性质却并不确定。
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有医院的代表发出了这样的声音:“我认为医保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霸王协议’,因为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哪个医院敢不签?”对此,人保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光回应:“医保协议是国家定的,当然是必须要签,但是在签的过程中还是要协商进行,过去协商的成分比较少,今后我们可以增加协商的分量。”
医保协议的模糊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属性含糊不无关系。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但对其属性却没有明确的定义,作为人保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医保经办机构无法脱离行政色彩。
2009年出台的新医改方案虽然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但在现实层面上,医疗机构的“弱势”地位不言而喻。“合同关系不对等,医院就可以去争取,进行集体谈判,根据我的观察,医院现在并没有采取有意义的集体行动。
另外,费用标准不能是单个医院决定的,必须联合同类医院,提出一个平均的标准。”顾昕说,医院协会在集体谈判中,应该发挥更大的功能。
不对等关系催生了医院对医保机构的不信任,“医保机构刻意追求医保基金结余”成为医院被拒付时的联想和推定。
“追求医保结余,这只能说是过去的事情,各个地方对于累积的结余如何使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则,一些地方将累积的结余转交给了财政,但近两年,人保部也在尽力压低医保基金结余,医保基金的结余不能过多,可以说这在政策上已经成为了共识。”顾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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