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这样的支付方式,医院会倾向于多收小病患者,而推诿疑难重症患者,反正每个病人的预算都一样,小病用的钱少,医院就可以赚差价。”郑雪倩说,此外,还有总额预付制,不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多少,医保机构都以预算数作为支付的最高限度,强制性控制支付。
各种方式都有利弊,产生于美国的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则为学界所推崇。DRGs是将具有某一方面相同特征的病例归为一组,在此基础上考虑患者的年龄、手术与否、并发症及合并症等情况的影响,从而将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和所发生的费用联系起来。
“北京最近也做了相关疾病分组的研究,虽然做出来了,本来准备在10家医院试点,但是医院都不愿意做,因为医保机构采用的测算基数是2009年的标准,考虑到医疗成本的逐年上涨,医院自然觉得吃亏。”郑雪倩说。谈判机制的缺乏使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方式只能停留在研究阶段。
“医保经办机构应该独立于医保管理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郑雪倩说,定点医院机构的资格应该通过申请获得,而不是现在这种指定的方式,定点医院机构不应该成为医保机构手中的一张牌,医院害怕失去资格,自然难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谈判。
而顾昕则认为,谈判机制没有形成,双方都有责任。医保机构对打包付费的标准并没有公开透明,从医院的角度来说,也没有提出可供协商的合理标准。“埋单付费者一定希望压低标准,而收钱者肯定希望提高标准,没有人会认为现在的标准正好合适,因为医疗费用是人的支出,所以标准和成本无法实现100%的客观。”顾昕说,正因如此,谈判机制才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地方的医保机构只是下个文件规定医院义务的做法,顾昕表示,这种行政化的做法应该摒弃,说明医保机构没有搞清楚自身的定位。“双方都没有契约化的意识,建立医院和医保机构的契约化才属正常,形成医疗服务的购买关系才能实现对等的博弈,医保机构和医院并非行政上下级关系。医保机构应该主动公开透明,因为他们是代表参保者付账,参保者有资格知道。”顾昕说,行政化的力量妨碍了契约化的形成。
医疗改革回归公益性已经成为共识,然而破除过度市场主导却并不代表要以行政力量取而代之,在政府为老百姓部分医疗费用埋单的基调下,用市场的契约精神来指导具体的操作过程,才能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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