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医保病人如何办理住院?
1、凭住院通知单、门诊病历、医疗证、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2、按规定交纳预付金。
3、住院处保管病人IC卡。
4、收费员在病历首页上登记病人医保证号及盖各类医保章,发放医保标示卡。
5、病人到相关科室住院
十、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中,个人需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①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自费项目费用;
②使用乙类药品、增大自付比例及限制性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时,个人先支付部分的费用;
③住院起付标准(起付额);
④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费用段,个人支付比例的费用。
十一、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起付额)?住院起付标准(起付额)是多少?
住院起付标准(起付额)是指医保病人住院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额度。也叫“门槛费”。年内第一次住院,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额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额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年内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年内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统筹基金支付给单个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倍。
南宁市医保病人,其医疗费用结算时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按结算时参保人实际缴纳保费月数结算。具体支付方法是:年度连续缴纳保费满12月的,全额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缴纳保费不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享受;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享受;满7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60%享受;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70%享受。如果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结帐时,因缴纳保费月份不足,未享受全额待遇的,请保管好发票及费用清单,于7月1日后到市医保中心结算(停保或中断缴纳保费者除外)。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及住院时间有哪些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一人间15元/日/床、二人间12元/日/床、三人间8元/日/床、四人及以上5元/日/床、重症监护病房30元/日/床,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结算
病人因病情需长期连续住院治疗者,住院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者,每3个月要结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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