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
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 120元
二级 240元
三级 480元
※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学生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时按规定须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额度。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起付标准也不同。
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5% 15% 90% 10%
二级 75% 25% 80% 20%
三级 65% 35% 70% 30%
*共付段:是指参保学生在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的费用。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但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 29.6元 56元 224元
二级 33.3元 63元 252元 9元
三级 37元 70元 280元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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