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5.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居民医保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10居民医保年度为136095元。
(十)关于待遇追溯问题
1. 待遇追溯相关情形。
在当年10月30日前,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到账的,其待遇享受起始点为当年的9月1日,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 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审批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医院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病人与医院协商后可向医院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 出院小结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在广州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则回到原住院医院报销;广州市外的定点医院,则携带以上材料到广州市医保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或者广州市医保局海珠分局(地址: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电话:020-34061985)办理报销手续。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
(2)普通门(急)诊。
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报销。
3.其他待遇追溯的情形。
参保人在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但因系统原因未能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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