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大中专学生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2.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4.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在广州市外分校的大中专学生在分校所在地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异地工作或者外出学习半年或以上的参保人,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可就近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申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记录异地就医信息。
市级统筹实施后,参保人在纳入市级统筹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就医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原办理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不再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参保人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记帐结算。
四、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再办理报销手续。
以下情形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生育门诊产检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到广州市医保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或者广州市医保局海珠分局(地址: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电话:020-34061985)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一)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经市医保局核准,参保人确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在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但因系统原因未能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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