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城镇居民保险已经开始缴纳费用,还没有缴纳费用的居民请尽快行动起来,还没有参加医保的居民请尽早办理。那么,办理医保能够享受哪些待遇,而居民又应该注意什么。近日,本报采访了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科的工作人员,为您详细解答。
今年医保缴费截止到12月31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新迁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自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标准缴费,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补缴应参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级医院起付标准不同
参保居民如果需要住院的话,可以带着医保卡和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医院每天会向患者发放一份“一日清单”,列举当日患者的花费明细,如果医院使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医疗项目时,需提前告知参保患者并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根据定点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00元、200元、6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60%、55%、50%。
城镇居民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未成年居民14万元,成年居民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包括统筹外项目的费用)。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要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相关医保保险单位与定点医院结算。
5种大病起付标准为600元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5种大病,经鉴定批准后,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医疗年度内患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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