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部分人群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调整账户管理办法:试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调整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买医保非处方药限额上调20元
目前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8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政策调整后限额提高了,调整为不超过100元。
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仅限患罕见疑难病症的参保人员,且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调整后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个人先自付比例(10%)执行;转往非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城市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内,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15%,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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