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方式选择参加综合险、单建统筹险或住院险。同时,经批准的困难企业和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单建统筹险或住院险。
交够保费退休的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新《规定》中明确,凡是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或转入本市,同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参保人,可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组成。
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新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并按上款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有所变化
新《规定》施行后,用人单位参加综合险的,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旧《规定》为6.5%);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与旧《规定》一样。
用人单位参加单建统筹险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住院险的,由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参加综合险的,按10.5%缴纳;参加单建统筹险的,按7%缴纳;参加住院险的,按6%缴纳。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18万
在旧《规定》中,在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是400元,第二次是300元,第三次是200元。在新《规定》中,在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是500元,第二次是400元,第三次是300元。在同一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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