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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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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兰州市医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早在2001年11月19日,兰州市就出台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

  凡参加兰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除外)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6元筹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含退休人员)分别缴纳3元,单位缴费,在职职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列支,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审核后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应缴部分在发放养老金中直接扣缴。地税部门将其及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负担10%,超过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互助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筹资能力的条件下,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民众的大病医药费负担,可以在缓解或解决民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起到明显的效果。

  让医保更加完善

  建立大病医疗统筹机制,是对现有医保体制的有益完善与补充,以达到增强个人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从而调动民众参保积极性,自愿出资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不断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促进医保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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