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调整惠民生
经过周密准备和认真调研,2009年8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10月份,市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劳社医管〔2009〕3号)。以上政策调整,在解决诸如个人帐户管理、异地就医、医保关系接续等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对原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了大面积的调整和补充,大大提高了市区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使政策更具吸引力。124号文在实现“公共性”保障的同时,满足了各类人群的“个性化”保障需求。一是门诊统筹,人人受益。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达到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以上部分,参照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予以实时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二是账户托底,实惠百姓。为困难退休人员建立了医保个人帐户托底机制,规定:退休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划入个人帐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足到5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低于800元者补足到800元。三是关爱劳模,政策体现。将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者纳入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并规定: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同等待遇者,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费用补贴。四是公务员医保待遇再提高。在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补助上,文件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按照80%的比例补助;特殊重大病患者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在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上,文件明确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第三类门诊慢性病的合并最高补助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在普通门诊补助上,文件要求公务员普通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舍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实时补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并最高补助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次政策调整,在劳动保障领域甚至全国都引起较大反响,《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社会保障》、《中国医疗保险》、《新华日报》等刊物均有报道,人民网、中国医疗保险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厅网站等数十家网站纷纷转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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