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之一的,追回其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经核实《门诊病历》上无记载或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等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套取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解读
《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整体纳入门诊医疗报销范围,这标志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机制的建立,也将推动和促进医疗保险普惠制度的形成。
过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给予一年16元的定额补助。门诊统筹实施后,将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不过,凡是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一年累计可报销200元,门诊保障力度大大增强。
此外,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后,将在保住院和保大病的基础上,进一步兼顾门诊医疗,扩大了制度受益面。同时,将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基层就医,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的良性机制,有效解决老百姓“看病难”问题。
据悉,目前,关于门诊统筹的具体实施意见正在加紧制定中,下一步,将对具体操作办法给出详细标准。此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及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大病互助
参保对象
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缴费标准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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