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资助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资助参保。
待遇享受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新老政策衔接
从明年4月1日起,原《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停止征收。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负担,患疑难杂症和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因此家庭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和“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在过去补充医疗保险之一、之二、之三的基础上,我市建立了一个新型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同时由7.5%降为6.5%,其中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由9.5%降为8.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以住院统筹方式参保、未建个人账户的个体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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