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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儿童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儿童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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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体儿童的较为完善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这显然与整个国家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不相适宜。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任务日显突出,建立完整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只有一句话,即在医疗社会保险一章中指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是由于,儿童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其福利保障主要由政府和社会担负,大部分儿童福利项目不属于需要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范畴。但是,和西方福利国家不同,目前我们尚没有能力建立起全面的政府负担的儿童福利制度,所以,在整体社会保险体制下,研究儿童医疗社会保险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18岁以下人口3.45亿,几乎占到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希望。而近年来,儿童重大疾病患病率不断上升。调查显示,中国目前至少有400万白血病患者,且还在以每年3万至4万的速度增加,而增加的患者中,50%是年幼的儿童。 据了解,治愈一例白血病儿童,平均需要3年半至5年的时间,花费15万至30万元。肾功能衰竭也是儿童比较容易患的大病,它的治疗费用更加昂贵,仅透析费用每年就在6万至10万元,如果换肾,则需要四五十万元。 “因病致贫、因没钱治病放弃治疗”的现象频发,已经成为百姓广为关注的的社会问题。建立全覆盖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险,是紧迫的社会需要,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一、历史

  我国的儿童医疗保障经历了社会的变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的转型并未给儿童的医疗带来利好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覆盖企业劳动者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也保障了城镇居民所抚养的儿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1955年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规定子女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但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对包括孩子在内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继续享受医疗费报销50%的待遇,并没有具体作出规定。目前除了个别领域还在执行此项规定外,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没有了这样的制度。城镇儿童青少年半劳保、半公费的医疗已经基本不存在了。而在农村,随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解体,患病儿童原有获得的基础治疗也随之消失,代之的是以全部由家庭负责的无医疗社会保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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