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状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也有了积极的推进。目前儿童社会医疗保障呈现如下状况。
儿童医疗保险纳入“全民医保”。2007年初,国务院正式将“全民医保”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障的目标,在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农村儿童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人口全部纳入其中,儿童也不例外。 在缴费上,各地都有一些对儿童减免的优惠。也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具体执行的方案,如2009年,天津将全市学生、儿童全部纳入医保,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天津市规定,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100元,个人需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对享受低保待遇、特困救助待遇、优抚待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这种以全民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对儿童的医疗起了基本的保障作用。但全民医保保障层次较低,一般的门诊治疗在大部分地区没有纳入报销范畴,而儿童日常的小病医治又是大量和经常的。特别是应对儿童大病、重病的现实,“全民医保”中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险远远不能满足儿童医疗的需要。
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一些城市纷纷制定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如2007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了报销范围如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等,并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对资金的来源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少儿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统一补助,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这种安排,在儿童医疗保障方面无疑是迈出了一大步。但这些制度大都建立在较为发达的地区,并未在全国普及。而且儿童意外伤害是儿童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地区也没有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组织儿童医疗互助金。从1996年起,上海市红十字会、卫生局和教委共同发起创立“少儿医疗互助基金”。以“社会互助共济”为原则,由家长自愿参加,参加基金的家庭,0至3岁的孩子每人每年支付40元钱,4至18岁的孩子每人每年支付30元钱,孩子一旦生病住院,基金可以为他们支付住院费用的30%至44.4%,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继上海后,北京、成都、河北等省市都积极组织了儿童医疗互助金试点。儿童医疗互助金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基金,但却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0-18岁无医疗保障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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