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执行。《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在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药品目录》未包括国家谈判准入的药品,对未列入《药品目录》的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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