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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理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属甲类药品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乙类药品的,给予单独的编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理比例。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编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六、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作用相似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优先选择甲类药品、口服常释剂型的药品,控制不必要的输液治疗。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七、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规定,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付。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相同的药品,可探索设定同一编码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理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制另行制定。

  九、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限于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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