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地要及时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确保《药品目录》平稳实施。
十一、本《药品目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同时废止,《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中,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内。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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