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医疗保险
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票据管理,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身份确定,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和身份确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暂分两个统筹地区,即市本级统筹地区和武进区统筹地区,市本级统筹地区包括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统筹地区(以下简称本统筹区)。
第二章参保人身份确定
第四条《暂行办法》所称“老年居民”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第五条《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低保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
第六条《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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