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统筹区内所有参保人员的信息分类汇总,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年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应承担50%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上解。
第十一章不同保险之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情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门诊补助待遇。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保险年度,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范围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
第三十一条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城镇低保人员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