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以前是省城一国有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医保,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2003年5月1日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问:我因病住院,当治疗费达到4000元左右时,医生告诉我要出院再办入院手续,或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否则医疗费需自己支付。医生这种说法对不对?
答:医生这种说法不对。按合肥市现行医保结算办法,医院每收治一名住院参保病人,医保经办机构即拨付给该院4294元(除个人自付及自费项目外,统筹基金的净额),从某一个重病患者的治疗费来说可能超过该标准,但从整个患病人群来说,并不是都超过4294元,有的要远远低于该标准。因此,该院应按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在该院所收治参保人群中调剂使用医保经办机构所拨付的费用。
此外,在年终结算时,如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医院的医保基金确实出现亏损,医保经办机构还要进行费用补差。所以,该医院如果这么做,是分解住院人次或推诿重症病人的违规行为,更是对参保病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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