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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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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保障制度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民众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又作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支付方,是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医改的重要领域之一。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2009年底,参合人数8.33亿人。

  2.筹资和政府补助。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4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40元,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待遇标准。新农合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2009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约55%。

  (四)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兜底层次,包括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主要是为无力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及进入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因病致贫的低收入者和贫困者,资金主要由财政支持,也可以吸纳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2009年,全年共累计资助5650万人参保参合,住院救助520万人次,门诊救助1083万人次。

  (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政策。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由于医疗服务存在高度专业性、资源相对垄断性等特点,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不能实现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承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主要管理手段是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简称“三二一”。

  1.服务项目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3个目录”。参保人员在“3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就医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若干包括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目前,全国定点医疗机构8.36万家,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占76%,定点零售药店9.63万家。多数统筹地区实现了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负担自付医疗费用,但异地就医垫付问题还比较普遍。

  3.结算管理。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指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的方式和流向,不同的支付方式与标准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目前各地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从医疗保险结算的发展趋势看,由单一的结算方式向复合式结算方式转变,如门诊和住院通常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以按服务项目付费为代表的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有助于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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