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费缴纳比例如何调整?
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四、为什么要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答:一是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要求;二是按照上级新规定,将实行缴费年限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徐州市退休人员一直由单位按照7%缴纳医保费,医保基金出现新的缺口;三是徐州市退休人员占比较大(徐州市在职与退休人员的抚养比为1.98:1,全省平均水平为3.17:1),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相对较高且将不再缴费,负担较重。加之,徐州市破产关闭企业相对较多,医疗需求较大;四是省内多数市单位缴费比例均已调高(南京、苏州、镇江为9%,无锡、常州、南通、盐城为8%。);五是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已由22%下调为21%,明后年将下调至20%,单位负担基本没有变化。
关键词:个人账户
五、单位征缴比例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如何调整?
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3%调整为2.5%;
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2.8%;
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的划入比例由4.2%调整为3.7%;
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的划入比例由6%调整为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划入比例由7%调整为6%。
六、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的基础上,扩大到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但其费用不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七、今后如何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完善医保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
答:(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的急危重症住院病人,适当增加专项控制总额,年终结算;通过卫生部门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积极实行住院单病种付费。
(二)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八、对大重病患者和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今后如何倾斜?
答:每年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增收情况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补助。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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