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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职工医保新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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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徐州市日前调整和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该市人保局医疗保险处负责人,针对大家提出的热点问题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起付标准

  九、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如何调整?

  答:(一)市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标准不变。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下同)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三)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统筹年度在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徐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四)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应进行资格申报登记,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十、为什么要调整市内住院起付标准?

  答:(一)住院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中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同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也是国家医保政策要求的。国发〔1998〕44号第三条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按照徐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10%的数额远远大于本次调整的三级医疗机构的900元标准。

  (二)在近年人大政协提案建议中,认为徐州市起付标准过低,且规定最高达到一定额度后住院不再执行起付标准,是导致住院率居高不下、门诊病人挤占住院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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