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限额(即10万元)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如果看病住院费用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仍符合要求,就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哪些人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以免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24-88614973、024-88614673。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期限吗?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一致。就是说参保职工只要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就能正常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待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补齐后再一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怎么享受?
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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