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部分说明
一、住院就医
1、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1)、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到定点医院开据《住院证》。
(2)、在住院当日或住院前2日内,持上述证件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开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急诊住院可在住院5日内补办;在平时周六、周日住院的,可在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在“春节”、“五一”、“十一”七天长假住院的,前三天可直接住院,从放假的第四天开始补办(上午办公);如果已经出院的,不再补办。社保分中心出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后,应在当日将其交所住医院。未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的,其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对于短期内重复住院的(指出院后尚未与医院办理结算手续,因病又办理住院手续的),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除携带上述规定证件外,还要携带上次住院的有效证明。
(3)、教师到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到医院专设窗口直接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教师如遇有下列情况的,仍须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上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又住院的和转诊转院的;《医疗保险证》、《医保专用卡》上姓名有误的等。
2、怎样办理结算手续?
(1)、办理住院结算手续时,应与医院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按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或有关社保中心结算。
(2)、定点医院原则上应在3日内结清应由参保人(教师)负担的费用,特殊情况应在7日内结清,并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3)、参保人员住院(教师),个人需负担下列费用:①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②自费部分的金额;③个人增付部分的金额;④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004年度为4.4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⑤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
二、“门诊特殊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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