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办理妊娠登记情况处理:未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所发生的一切生育费用不予支付。
3、生育住院登记:
(1)、登记时间:应于住院当天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因其它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2)、登记材料:①《住院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②《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③《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④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应提供《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⑥由他人代办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登记手续:登记时,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4、生育保险结算:
(1)、由教育办在4、7、10和次年1月上旬(节假日顺延)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2)、教师需提供材料:①《医疗保险证》复印件;②门诊和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③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④处方底联;⑤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⑥出院小节及住院病例的复印件;⑦住院登记表;⑧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⑨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内容中需要的复印件统一为A4纸大小。
静海社保分中心联系电话:28941931289348502894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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