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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部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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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短期内重复住院的(指出院后尚未与医院办理结算手续,因病又办理住院手续的),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除携带上述规定证件外,还要携带上次住院的有效证明。

  1、“门诊特殊病”分为两类七种。I类是指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II类是指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2、“门诊特殊病”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应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将《诊断证明》、近期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交镇教育办汇总,于参保的当月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新患病者,于确诊的当月办理.“门诊特殊病”一经登记,今后各年度不再重新登记。

  3、“门诊特殊病”登记手续后如何就医?

  教师可到本市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后,应妥善保管有关就医的票据等资料。

  4、“门诊特殊病”就医后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1)、将就医的全部票据(社保报核联)和盖有“医保专用章”的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等资料交教育办,由教育办汇总后每月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2)、在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前的医疗费,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的报销规定报销;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后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病”报销规定予以报销。

  三、计划生育就医

  1、定点医院:静海县医院、静海县城关卫生院、静海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以及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后,应开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2、妊娠登记:

  (1)、时间:已婚教师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静海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2)、登记材料:①《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②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③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④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应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第一联。妊娠登记时不能提供“生育服务证”的,只按规定对其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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