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零星报销时限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关键词3特殊病种
提高在职职工
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2010年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举例:职工张先生因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化疗,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一年的化疗医疗费2万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00元。政策调整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为2000元,减少了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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