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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医保政策5月1日实施 参保人员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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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则主要有13项内容,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8

  异地定点就医

  扩大异地居住

  就医定点范围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2010年5月1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2010年5月1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关键词9有效期

  家庭病床核准

  有效期等延长

  A: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核准的,核准一次的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

  提醒:此前已办理家庭病床核准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B:特殊情况代配药有效期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每办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自2010年5月起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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