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yyb.gov.cn),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板块,查看单位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打印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
2、个人申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yyb.gov.cn),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板块,查看个人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填写本人工商银行账户,打印协议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
如何能享受二次报销
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换句话说,如果一位符合要求的沈城职工生病住院,他出院后除了正常的医保报销之外,自己还需要承担部分费用,而在这部分自付费用中,除了丙类药物(自费)、乙类药物(需自付8%)、医院门槛费之外的自付部分如果还超过600元(包括600元)的,超出部分就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但是最终报销上限为10万元,如果超出上限,则取消这部分待遇,同时启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最高报销金额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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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镇职工住院自付超600元可“二次报销”
如果你参加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2011年住过院,且在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600元,那么你将能“二次报销”。报销工作从今年3月1日开始。
2月27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有关政策、报销方式和流程、查询方式等作了逐一说明。
据介绍,2011年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今年3月到年底,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分期分批将报销款划拨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财户。
今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欠缴医保费者不能享受“二次报销”
根据沈阳市政策,凡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政策规定的补偿范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在职职工可由单位统一办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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