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按照国家和省卫生体制重点改革工作中“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的工作要求,出台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使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得到了延伸。全省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的一次历史性的跨越,使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延伸至医务人员个人。
“一人一证一码”实行备案
医保医师对医保诊疗负责
据了解,我省将实行“医保医师证”制度,目前,我省正对医保医师实行登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经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取得医保医师资格。取得医保医师资格的,将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吉林省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证》,从事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医保医师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工作调动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医保医师资格继续有效。
我省医保医师制度通过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一人一证一码”管理,建立全省医疗保险服务医师信息库,实现医保医师的规范管理。
“一人一证一码”管理,“一证”即《吉林省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证书》,“一码”即医保医师服务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行政区划代码配置以流水码编制,各统筹地区可根据需要配发副码。医保医师持“一证”上岗服务,凭“一码”跟踪管理,且省直与省会城市一致管理,实现了资源共享。
本办法实施后,医保医师对医保诊疗负责,由非医保医师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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