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对象:
今年9月份我院所有参加福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
二、本次我院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中小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一)门诊大病和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1、门诊大病和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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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不含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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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二甲
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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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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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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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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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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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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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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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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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封顶线之前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
三甲(不含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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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二甲
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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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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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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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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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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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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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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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顶线: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4、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详见福州市医保中心网站www.fzyb.gov.cn,点击"定点医疗机构"栏目。
(二)学生意外伤害险赔付办法:
在校学生参保后,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可享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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