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对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70%给予补偿;在二级以上及专科医院就诊的,按50%给予补偿。全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800元。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高血压(、期)、糖尿病、肺心病、类风湿病(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等7类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对起付线以上部分,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85%给予补偿;在二级以上及专科医院就诊的,按75%给予补偿。在职人员全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1200元,退休人员为1600元。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病)、乙型肝炎(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重症肝炎)、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银屑病、心脑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等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对起付线以上部分,其中,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按85%给予补偿;在二级以上及专科医院就诊的,按75%给予补偿。
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问:职工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参保、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职工门诊统筹如何就诊结算?
答:1、参保职工门诊就医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至门诊挂号室挂号,诊治时请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诊治医师有权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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