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链接:1、参保人员在参保地或非参保地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居住(工作)地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限制,需在本市内转诊治疗的,属于非参保地转诊的情况。应由芝罘区具备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提出转诊意见,由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内非参保地转诊审批表》,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确认后加盖印章,报芝罘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进行网络确认。
2、市内非参保地居住(工作)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市内转诊的,由居住(工作)地具备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填写《市内非参保地转诊审批表》,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确认后加盖印章,报送居住(工作)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进行网络确认。
政策拓展:经批准市内非参保地转诊治疗的参保人员,持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盖章的《市内非参保地转诊审批表》,到指定的转入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转入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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