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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医保政策5月1日实施 参保人员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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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则主要有13项内容,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6个人账户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A:购买非处方药限额

  新政策调整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规定。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B: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负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等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C:部分人群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调整

  2010年5月起,宁波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通俗地说,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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