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我区《药品目录》通用名对应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应后的数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导入信息系统,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扩大支付范围。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六、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