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和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用药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九、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限于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目录,纳入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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