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6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同时废止。
十二、本《药品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文章来源:医药网)